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厦门某企业2007年度奖金到2008年上半年才考核确定并实际发放,2007年末没有也无法准确预提该奖金。请问:该支出能否在2008年税前扣除?根据是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九日厦地税发[2001]128号)(上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文号是闽地税政二[2001]23号)“ (一)8、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税前扣除项目,凡确属发生并取得适当凭据的,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可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确属发生但跨年度取得适当凭据的,允许在取得适当凭据年度税前扣除。”税务人员有的答复可以,理由如上;有的答复不可以,理由是违反配比原则。请老师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能在08年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