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聘请某人,其在原单位也开工资,并且档案、保险缴纳均在原单位,请问:我单位付其工资应按什么计征个人所得税?可以按工资薪金计征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税办法。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对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这等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和超过50000元的部分分别适用30%和40%的税率。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