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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产权人出资兴建办公楼应如何进行税务及会计处理?

2008-03-10 23:03:14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一乡村委员会合作建筑一办公大楼.乡村委员会只提供土地,我子公司出资兴建,建成后各分一半.我子公司使用权只有四十年,四十年后所有办公楼归乡村委员会.同时每年付管理费给乡村委员会.我子公司虽然出资兴建办公大楼,但兴建该办公大楼的所有发票凭证及有关税费单据都不能写我子公司,因为房产权不属于我子公司.

请问:1,帐面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税务方面又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帐面上先走往来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由对方提供发票(可到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你公司赁发票在受益期内计入损益。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收款。
2、对方属于房产的出租行为,租金收入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5%)、房产税(12%)、印花税(千分之一)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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