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
我公司在上海成立了一家咨询总公司,现在北京成立了分公司,请问:
1。分公司可否申请在地方不预缴所得税,汇总至总公司合并申报。
2。目前分公司的费用都由总公司支付,包括租金,租入房屋改良支出,固定资产等,而且发票均已开总公司抬头,请问这些费用可否转至分公司帐上并税前抵扣,如果不能,总公司能否吸收入帐并税前抵扣?
3.分公司的款项均由总公司划入,帐上是否能挂往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可以。
2、可以总公司吸收入帐并税前抵扣。
3、可以挂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