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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不纳税

2008-07-15 20:37:23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一家汽车生产厂,母公司在西安,现在深圳成立一生产基地,因为整车生产经营权发改委一直没有批下来,我们只好在深圳成立西安分公司(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在西安汇总申报.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不了进出口经营权,只有西安总公司一起出口到海外,请是否可以由深圳直接将车辆调拨过去,不用开发票?不用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交纳,有何法律法规或文件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不用开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规定强调“视同销售”必须具备两件条件:一是统一核算,二是“用于销售”。如果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各自独立核算,毫无疑问,二者在会计上应当分别确认收入,分别计算纳税。这属于正常销售,而不是视同销售。在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主要看是否“用于销售”。如果“用于销售”则视同销售,反之不视同销售。

  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进一步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那是要开票的。做销售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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