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承担外省一工程监理任务(工期2年以上),客户单位要求我公司收取监理费用时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当地开发票(营业税费交当地税务机关),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规定:(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请问我公司可以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当地开发票(营业税费交当地税务机关)吗?急盼答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需要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当地开发票。按财税[2003]1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