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年局根据财政的批复给我们下达工资总额。我对工资总额的构成想请教老师。国务院批复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解释中提到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范围中(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提到: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及洗理费等。是不是在工资中列支的交通补贴及洗理费可不纳入工资总额?另外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更不明白,特请教老师。另外 国家统计局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中提到“关于会计、统计上的工资总额。原《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一律按应付数统计,考虑到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不同的目的和需要,这次取消了这一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统计上(包括银行现金统计中的工资统计)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按实发数,会计上则按应发数。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在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中仍应统计在应发月工资总额中”。特请教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交通补贴及洗理费可不纳入工资总额。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也不纳入工资总额。按实发数统计。
以上是统计方面的规定,税法关于工资的组成按下文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