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刚才您解答的问题我已看到,谢谢!另外想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中提到:集体福利事业补贴、集体福利费等。是不是可在工资外列支或以现金的形式发给职工。
另外 国家统计局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中提到“关于会计、统计上的工资总额。原《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一律按应付数统计,考虑到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不同的目的和需要,这次取消了这一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统计上(包括银行现金统计中的工资统计)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按实发数,会计上则按应发数。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在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中仍应统计在应发月工资总额中”。这里提到的“应发和实发”怎么理解?特请教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集体福利事业补贴、集体福利费等可在工资外列支或以现金的形式发给职工,计入应付福利费,按工资的14%在税前扣除。
应发是指应付工资的贷方数,实发数是指应付工资的借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