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我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在会计实务中,什么样的业务需要有协议和合同.
另外,我单位内部实行按各设计所核算,收入按约定比例院所分成.费用成本按实
际发生列至各所分帐,因费用成本按实际支付数列支,利润的计算口径与会计利
润不同,若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税在院所间怎么分担?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什么样的业务需要有协议和合同税法没有相关规定,由业务各方根据需要而定。
若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分配: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