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的问题是否可以不用网上公布啊!
一、我司是做节电行业的,客户用了我司的设备后会达到节电效果。我司合同签定:合同期满
后设备的所有权属客户所有。但我司每个月开给客户的发票又是“节电收入”,我司的节电设备帐上是放在“存货”科目按合同期分摊,那么到了合同期满后,我司帐上的存货--设备是没有了。
请问:1、我司的这个帐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有更好的帐务处理方法。2、合同期满后,客户取得了我司设备的所有权,但客户没有取得我司设备的销售发票,客户如何做帐务处理。
3、如何客户做资本公积,那不是还要纳所得税吗?敬请提建议。
二、我司主营业务是缴纳增值税的,请问我司是否还可兼营,兼营是安装的,属服务业,我司是否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
三、用电话充值发票报销,是否还需要附电话费用清单。
四、我司提供设备给客户,但设备是属于我司的,我司实际是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那么我司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吗?
急盼您的回复!
注:请不要让我这个问题在网上公布,公司内部机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
1、帐务处理正确,没有更好的帐务处理方法。
2、你公司必须给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客户没有发票不能做帐务处理。
3、客户不能做资本公积,应由你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客户做固定资产入帐。
二、可以兼营,兼营安装的,属建筑安装业,按3%交营业税,开建筑业发票。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税法是这么规定的:
①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说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业务、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个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注:在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出台以前,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全额征收增值税的)。
②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③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税务处理规定。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业主”划分,只征一种税,即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即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用电话充值发票报销,不需要附电话费用清单。
四、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
注:网上提问的问题只能公开,无法不公开,否则你是看不到答案的。以后如果想不公开,请不要在网上提问,可选择其他提问方式,如:电话答疑或视频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