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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1655消费税留抵问题

2009-02-14 20:06:18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看来51655问题的回复,我有点不解(1)如果留抵税额不做专门的账务处理,那么实现销售收入时也就不能做应交消费税的计提,而在月末是否应该根据应交消费税与留抵消费税的差额进行未交消费税的计提工作,账务处理: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消费税(未交消费税)呢?

(2)根据老师的补充回复,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做了相应的留抵消费税的账务处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实现销售收入时也应做应交消费税的计提,即: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消费税(应交税金),这样月末再结转应缴纳的消费税,从理论上讲应该不存在什么为题,可是这样会造成成本与收入不配比,因为在购进时我们做了留抵税额的专门账务处理,原材料中就不含消费税了,但在销售时,我们确定收入时是含消费税的。

不过上面两种处理方法最终的营业利润没有发生变化,但毛利率差别很大,请问老师我应如何做账务处理比较合适?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应该根据应交消费税全额计提。
(2)就按你所描述的情况处理。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做借:原材料,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银行存款,实现销售收入时做应交消费税的计提,即: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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