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公司是一设计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设计回来后分配到分公司进行设计,项目完成后,甲方将设计费支付给总公司,总公司再将设计费拨入分公司,
请问:与甲方决算时总公司已开具税务发票(5%),总公司将设计费拨付分公司时,分公司是否需要开具税务发票?若要?税发依据?税率按何种税率?是否存在重复纳税?分公司会计科目如何设置?若不用开具票据,税发依据?分公司会计科目如何设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总公司将设计费拨付分公司时,分公司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税率5%。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存在重复纳税,如果是勘察设计劳务,可以不重复纳税。分公司做主营业务收入。
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
2006-12-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明确如下:?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