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外贸企业进料以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税票注明的金额,依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我司免税进口料件,委托给其它公司生产,所有材料都是我司提供,对方只收取加工费,收回后由我司办理出口;根据规定加工费按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来计算退税,很好理解;但国内购进的材料有200多种,而原辅材料要按购进金额乘以原辅材料的退税率来计算,这个怎么去把握退税率呢?实际中如何操作?
以前只做过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对外贸企业的不了解,恳请老师详细解释,如果可以请举例!
不胜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来料加工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
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同,造成两种加工方式税负的不同,也就影响到加工企业的经济效益,那么,在两种加工方式之间如何选择呢?
案例: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发生国内成本: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40,000,000元。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外汇兑换率)170,000,000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当年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00元,当年应退税额1,500,000,000元。
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税率17%、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进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 170,000,000元
(2)销售成本:152,800,000元,其中:
进口材料成本: 100,000,000元
国内材料成本: 10,000,000元
国内其他成本: 40,000,000元
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
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170,000,000元-100,000,000元)×13%-1,500,000元〕=-7,600,00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0,000元
(5)利润=(1)-(2)-(4)=17,960,000元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来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费): 65,000,000元
(2)销售成本:51,700,000元,其中:
国内材料成本: 10,000,000元
国内其他成本: 40,000,000元
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0,000元×17%=1,7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
(5)利润=(1)-(2)-(4)=13,300,000元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
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中,进料加工: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来料加工: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因而: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案例中,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67,960,000元)>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63,300,000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0,000元)>来料加工利润(13,300,000元),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本文以上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是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规定下进行的,实际上我国有的省市规定(如山东省地税局)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这种规定下: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根据进料来源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方式,即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面分别介绍退税的计算:
1. 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2)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的确定
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
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免抵税额=0。
(4)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复出口货物的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退税机关核定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2)当期应退税额的确定
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
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退税机关核定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退税机关核定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退税机关核定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退税机关核定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当期免抵税额=0。
(3)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