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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预提所得税

2009-06-30 11:00:23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境外设计公司提供境内公司设计劳务,设计劳务发生在境内,应该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我认为设计劳务应纳所得税=劳务收入*利润率*25%,但当地税务局认为设计劳务应按所得税=劳务收入*10%预提,我认为不对,因为预提是对转让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润,利息才预提.对于设计劳务应纳"所得税=劳务收入*利润率*25%"请问此税法依据在哪?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税务的处理是正确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 ( 一 ) 项所称收入全额, 是指企业从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你说的也有道理。可以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但必须要有依据。
专家回复
贵公司首先应根据我国与该国的税务协定判断该设计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只缴纳营业税不缴纳所得税。如果构成了常设机构,则应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所得税按收入减成本费用*25%税率,目前税务机关多对此按零散税源处理,即核定利润率再按25%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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