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外贸公司,2008年本公司某部门在做一项出口业务时,自查发现国内厂商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我公司主动配合税局退税科发函查询,并已退还给税局该项业务的出口退税款。但今年国税局要求我们将去年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要全部剔除出成本,调增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因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而不能入成本,但我公司购入商品出口都是有成本的。请问税局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公司可根据购进商品的公允价入账进成本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无专门的文件规定。实务中如果能重新取得真实的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可根据购进商品的公允价入账进成本。但如果没有发票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可以入帐,只是不能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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