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是属于**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专门经营进出口业务。我公司曾经与关联公司发生过借款往来,具体为2006年-2007年共计发生1000多万元,但是所有往来款项都已经收回结清。现在被稽查局检查,提出这个问题: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和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7号)第十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他应纳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利进行合理调整”。要求我公司调整计算应该收取的利息,并缴纳所得税。我公司认为不合理。请问:1、税务局的这种做法我公司可以反驳和拒绝吗?2、能有什么变通的办法不补缴吗?如果有,依据师什么?3、如果要补缴,应该如何计算利息收入?很急!!!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税务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应拒绝。2、没有办法,只能私下与税务沟通走关系了。3、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