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固定资产出售涉税问题

2009-07-13 10:43:02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

我单位是国有企业,于2003年改制并进行了清产核资,核销了一部分固定资产,有一部分机器设备只留了残值,比如残值2000元,(重新立帐后,帐上就只有原值2000元,净值2000元,原来的折旧和最初的原值都已冲销),此项固定资产于2008年12月出售,比如售价3000元,超过了新的原值,这时按4%减半交增值税吗?如果不交税有合适和理由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4%减半交增值税.没有不交的理由。参见财税[2008]170号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按4%减半交增值税.与原值没有关系,低于原值不交增值税是以前的规定。
专家回复
2008年12月份出售的适用以前免税的规定,低于原值免征增值税。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