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我是一家生产性企业,今年6月末我司对存货进行了盘点,发现有少数在产品、产成品盘亏;有部分存货报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请问专家在产品、产成品盘亏、报废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税成本如何计算?转出进项税时是否报批?需提供的资料?是否需进行专项审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期待您的回复!并请注明有关文号。谢谢专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存货报废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二、存货盘亏时,按其实际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三、转出进项税不需要报批,需要准备转出金额的计算依据。
四、不需要进行专项审计。
五、盘亏和报废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 国税发[200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