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转制企业,2008年1月法院终结,产权交割时间为2006年12月30日,资产(土地)入账时间为2008年4月,无形资产摊销是从2008年1月份开始摊销的(按10年摊销),税务局纳税评估检查说我们是提前、加速摊销了,他们认为应从5月份开始按30年摊销,这样要求我们补缴所得税7万多元,税务局的说法有道理吗?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不交这7万多元,企业会遇到什么样的风险?请老师不吝赐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开始时间,税法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实务中是从入帐的当月开始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