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09)111号:"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据营业税细则第四条:"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单位在境内"都需纳营业税与此规定是否矛盾?如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设计劳务,劳务发生在境外,按细则第四条需代扣营业税,但按本规定确是不纳税,该如何理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营业税细则第四条"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单位在境内"都需纳营业税与此规定有矛盾。该文件是最新规定,应按此文件规定执行。但设计劳务不在此文件规定免税范围,仍要交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