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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企业设计费

2009-11-09 13:12:55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2009年10月与非居民签订设计合同,该企业无代理人,我司应代扣代缴哪些税费?企业所得税如何核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按劳务支付地原则确认境内、境外。劳务支付地在境内的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2、新企业所得税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认境内、境外。劳务发生在境内的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规定执行。
劳务发生在境外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劳务发生在境内的:
该非居民企业:(1)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规定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登记备案);待项目完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结清税款。按国税发[2008]801号文的要求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法定税率为25%。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


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24号)

3、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所得,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并提供《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合同等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后,再行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可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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