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理事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02]29号中销售自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销售”如何理解,投资是否算
销售,我想不该算。
财税[2002]191号:不动产投资,风险共担的营业税不缴。没提其它固定资产(外购的或自产转作固定资产的)用作投资时,是否也不交
专家解答如下:根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货物交增值税(即不是销售但视同销售)。如果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免交增值税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财税[1994]26号、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税[2002]29号
财税[2002]191号只适用于以不动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