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一下老师,我们公司(做演出的经纪公司,以门票收入为主营)将未出售完的门票,无偿赠送给他人,这部分赠送金额要不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营业税不视同销售,因无偿赠送不涉及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所得税捐赠行为涉及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